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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術才能班外聘教師鐘點費疑義之說明 發稿單位 國民教育司
國中小藝術才能班外聘教師鐘點費疑義之說明 發稿單位 國民教育司

國中小藝術才能班外聘教師鐘點費疑義之說明
發稿單位 國民教育司
單位聯絡人 武曉霞、李政翰
發布日期 100-06-23
聯絡電話 02-7736-5706
電子信箱 hardway@mail.moe.gov.tw

針對教育部100年6月8日預告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」修正草案,
部分人士擔心將調降國中小藝術才能班外聘教師鐘點費乙節,教育部提出相關說明:

鑒於現行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」第十條僅規定:
「學校應遴聘具藝術專長合格教師擔任藝術才能班教師,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。」
而無外聘兼任教師之相關規定,不符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師資安排實務運作所需,
爰本次修法旨在將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法制化,
增訂學校因故未能聘足具藝術專長合格教師擔任藝術才能班教師時,得遴聘校外具有藝術專長者兼任之。

此外,本次修法亦將藝術才能班之核心課程、品質確保、訪視機制等事項納入規範,
以作為教育部後續相關政策推動之依據。
本次擬修正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」修正草案,
其第十條說明三所稱:「為遴聘具相當素質之外聘兼任師資,
鐘點費方面,規劃就具有大學教師證書與否分別訂定支給標準。
若具有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之教師證書者,
得按其教師證書等級依『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』支給鐘點費;
若未具有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之教師證書者,
一律依所任教階段(高中、國中、國小)標準支給鐘點費」,
原立法意旨僅為明定藝術才能班外聘教師之最低鐘點費支給標準,
家長仍得視學生實際學習所需,另行支付額外較高鐘點費聘任外聘教師。

教育部表示參酌近來各界對於本修正條文之看法,
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須透過更多元及周延之討論,以尋求共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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